深圳市金柏昇贸易有限公司
驻华大使馆认证 , 驻华领事馆认证 , 贸促会认证 , 香港商会认证
公司变更登记(UAE)阿联酋使馆双认证

公司变更登记(UAE)阿联酋使馆双认证 领事认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与审核

   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业务中,根据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办-理领事认证时,出口企业可以委托贸促会代为办-理。

   委托代理时,申请单位应填写《领事认证申办表》,提交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单据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使领馆的规定要求(语言、份数、相关单据文件);

   ——单据文件必须合法有效、真实可靠、正确无误;

   ——单据文件应当是正式制作的,根据需要可以是正本、副本、甚至是复印件(如报关单),但不能为手写。

   ——单据文件卷面整洁,文字、签字应当清晰;印章不清、模糊,盖倒、重复盖两个章的单据文件不受理。

   贸促会签证机构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代理申请。

 

领事认证的范围

  其范围主要有:

   (1)贸促会系统所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

   (2)由贸促会签证机构认证的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常见的有:商业INV、箱单、价格单、船公司证明、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

   (3)根据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其它有关单据文件。

   在实际业务中,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为常见的是原产地证和商业INV。

   对商业单据文件(如原产地证)予以领事认证,通常在信用证中作如下规定:“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BE LEGALIZED BY EMBASSY OR CONSULATE”(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必须由某国使馆予以认证)。

 

领事认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通过领事认证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上的印章及签字真实,从而向境外机构起一种证明和介绍作用,不致因进口国有关机构怀疑单据文件的真实性而影响该单据文件在境外的使用效力。

   (2)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被认证的单据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法律效力,并被进口国有关机构(如贸易主管部门、海关、银行等)所承认和接受,确保出口贸易各项程序(如报盘、申请进口许可、出口结汇)的顺利进行。

   但是,由于领事认证并没有确认和证实单据文件上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所以进口国相关机构仍然可以对单据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认能否被进口国所接受。如果经进口国审核,单据文件内容不真实,尽管该单据文件经过领事认证,仍可能被拒绝接受。

   (3)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进口国的驻华使馆对我国与其贸易进行统计和审查,特别是就进口国实行特殊贸易政策的货物实施审查并加以控制(如禁止或限制进口、反倾销等)。而且通过领事认证可以防止商人的伪造诈骗、弄虚作假和逃税行为。

   (4)由于领事认证费用较高,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也可以达到变相限制进口的目的。同时,通过领事认证收取认证费用,也可以增加使领馆的收入。

公司变更登记(UAE)阿联酋使馆双认证 领事认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与审核

   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业务中,根据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办-理领事认证时,出口企业可以委托贸促会代为办-理。

   委托代理时,申请单位应填写《领事认证申办表》,提交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单据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使领馆的规定要求(语言、份数、相关单据文件);

   ——单据文件必须合法有效、真实可靠、正确无误;

   ——单据文件应当是正式制作的,根据需要可以是正本、副本、甚至是复印件(如报关单),但不能为手写。

   ——单据文件卷面整洁,文字、签字应当清晰;印章不清、模糊,盖倒、重复盖两个章的单据文件不受理。

   贸促会签证机构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代理申请。

 

领事认证的范围

  其范围主要有:

   (1)贸促会系统所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

   (2)由贸促会签证机构认证的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常见的有:商业INV、箱单、价格单、船公司证明、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

   (3)根据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其它有关单据文件。

   在实际业务中,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为常见的是原产地证和商业INV。

   对商业单据文件(如原产地证)予以领事认证,通常在信用证中作如下规定:“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BE LEGALIZED BY EMBASSY OR CONSULATE”(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必须由某国使馆予以认证)。

 

领事认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通过领事认证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上的印章及签字真实,从而向境外机构起一种证明和介绍作用,不致因进口国有关机构怀疑单据文件的真实性而影响该单据文件在境外的使用效力。

   (2)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被认证的单据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法律效力,并被进口国有关机构(如贸易主管部门、海关、银行等)所承认和接受,确保出口贸易各项程序(如报盘、申请进口许可、出口结汇)的顺利进行。

   但是,由于领事认证并没有确认和证实单据文件上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所以进口国相关机构仍然可以对单据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认能否被进口国所接受。如果经进口国审核,单据文件内容不真实,尽管该单据文件经过领事认证,仍可能被拒绝接受。

   (3)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进口国的驻华使馆对我国与其贸易进行统计和审查,特别是就进口国实行特殊贸易政策的货物实施审查并加以控制(如禁止或限制进口、反倾销等)。而且通过领事认证可以防止商人的伪造诈骗、弄虚作假和逃税行为。

   (4)由于领事认证费用较高,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也可以达到变相限制进口的目的。同时,通过领事认证收取认证费用,也可以增加使领馆的收入。

发布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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